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11號上訴人 蔡和月 被上訴人 陳匡典
陳 李雅瑟 陳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訴字第271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