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芸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藍色錠劑與粉紅色錠劑,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80號偵辦被告方芸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終結。而本件扣案之藍色錠劑2顆(淨重共計0.5792公克、驗餘淨重0.4424公克)及粉紅色錠劑1顆(淨重
0.2837公克、驗餘淨重0.1871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均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他命(MDMA)陽性反應,此有該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確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他命(MDMA)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員警於民國10
0年7月27日19時55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6樓居住處所,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藍色錠劑2顆及粉紅色錠劑1顆,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1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6月13日自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631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80號偵查卷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錠劑共3顆,均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他命(MDMA)成分無訛,此有該院100年8月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100年度毒偵字第2631號偵查卷第22頁),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至送鑑耗損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他命錠劑,既均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藍色錠劑│送驗數量:2顆(淨重:0.5792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餘數量:約1.5顆(淨重:0.4424公克)│定結果,認均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2│粉紅色錠│送驗數量:1顆(淨重:0.2837公克)│分(見100年度毒偵字第2631│││劑│驗餘數量:約0.5顆(淨重:0.1871公克)│號偵查卷第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