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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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21號原告 吳玉鈴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張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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