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鄭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萬1,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