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6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6883號聲請人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林通運有限公司、 張文芳 、 張家銘 、 張舒涵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聲請費。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