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8號原告 黃淑蓉 被告 魏肇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臺中市,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