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0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林錦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連財 律師(即 戴彼得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權數額之釋明文件,須足以清晰辨識未清償之數額。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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