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08號聲請人 楊千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忠銀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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