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3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楊珊蓉 債務人MATISONCO.,LTD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列MATISONCO.,LTD、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兼法定代理盧博昭人債務人 陳志文 債務人蔡富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捌拾伍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