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三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 顏火炎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路○○○巷○○號七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本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六0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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