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協議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五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文聞律師
紀舒青 律師 李汶哲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撤銷協議書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撤銷該協議書所得獲得之客觀利益價額。
二、臺北市○○路○段○○○巷○弄○○號五樓房屋之房屋及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若有設定抵押權或貸款者,其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及貸款資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