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64號原告 李林梅英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被告 林奕宏 兼法定代理 林志青 人被告 王鼎耀 被告 王誠孝 被告 王彭樺 兼法定代理 黃郁芸 被告黃郁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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