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84號上訴人 張芝芳 (即 呂鳳原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謝俊傑 律師被上訴人 呂劉春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訴字第378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9,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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