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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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585號上訴人 劉國才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繼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贓物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2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國才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國才(下稱上訴人)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以108年度易字第5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並於108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於其住所地即臺北市○○區○○路○○○巷○○號、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於其居所地即新北市○○區○○路○○號3樓,而各於
108年12月6日、000年0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08年11月2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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