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香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4時1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南往北方向98號燈桿前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並應保持適當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亦未保持適當安全距離,竟自後撞擊前方由告訴人 李明益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車尾,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右膝蓋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於106年9月28日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第18頁),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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