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小字第2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鎮○○路○段○○○巷○○
號六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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