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86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二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萬元,應繳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