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86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二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萬元,應繳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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