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8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縣將軍鄉玉山村玉山92號,有被告
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依上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
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故聲請人具狀聲請將本案移
轉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有理由,爰依聲請人聲請及職權
,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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