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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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53號原告首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文慶 被告 張增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新竹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工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陸萬零玖佰柒拾肆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就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就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數額為多少,有送鑑定之必要,且業據原告聲請鑑定後,經本院囑託新竹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工會予以鑑定,茲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60,974元未據原告墊繳,有新竹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工會函件、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爰裁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繳納,若原告未繳納,將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為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