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139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