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九三三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乙○○○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二 人 邱獻志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甲○○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李宗春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原告就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二六號判決上訴最高法院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如主文所示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