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六四四號
原 告 華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英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六四四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下
午四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G九-六七六號小營客車牌照二面,行照乙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向原告靠行華江交通有限公司G九-六七六號營
業小客車,雙方並訂契約,契約中並言明,每年須按時參加定期檢驗,原告多次
通知參加檢驗,但被告已失去連絡,顯以違背,作成終止契約之意。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周玉琦
法 官 蕭忠仁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書 記 官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