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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