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2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
7、2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戊○○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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