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812號

聲請人 駱文仁

非訟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相對人 陳啓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9812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1

110年12月28日

4,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1月25日

CH597778

2

110年2月1日

7,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1月25日

CH579572

3

108年12月1日

8,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1月25日

CH0000000

4

108年12月1日

12,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1月25日

CH0000000

5

108年12月1日

13,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1月25日

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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