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73號抗告人 康金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曾慧敏 間因109年度訴字第5473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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