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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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1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64號原告 郭正忠
黃華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6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