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上訴人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歐大𪾓被上訴人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趙品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鄧筱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