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顏畯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一0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畯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畯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及強盜等案件,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聲字第八0號刑事裁定、受刑人顏畯宗之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顏畯宗請求將附表所示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刑事聲請狀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顏畯宗所犯附表所示三罪均屬侵害個人法益或社會法益之罪,三罪之犯罪期間計三日、編號3號所示之罪屬於暴力犯罪及受刑人顏畯宗在監接受教化所須之時間等情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