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10號
107年度訴字第1276號被告 洪紹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紹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