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4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居亮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世民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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