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9號上訴人即被告庚○○兼法定代理甲○○人
辛○○上訴人即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丁○○人現於苗栗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戊○○兼法定代理己○○人
壬○○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之3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4,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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