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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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56號上訴人丁○○
甲○○乙○○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
庚○○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43,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