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9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佳靜┌─────────────────────────────────────┐│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合作金庫三│98年1月24日│70,000元│0000000│││││峽分行│││││├───┼─────┼─────┼──────┼─────┼─────┼──┤│002│甲○○│合作金庫三│98年1月30日│50,000元│0000000│││││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