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債權人 張維真 上列債權人張維真因與債務人 江佩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維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江佩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