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又千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又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又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5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63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薛又千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五月、四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五月、三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於109年4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0年6月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5月26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639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