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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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25號聲請人 林宏熾 受監護宣告之人 林薛素嬌 關係人 林順銘
林順村 薛順發 林婷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林宏熾處分受監護人林薛素嬌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02年度監宣字第19號、102年度家抗字第11號裁定宣告林薛素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關係人林順村、林婷雅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受監護人林薛素嬌目前存款大概還有新臺幣(下同)100多萬元,以每個月支出3萬8千元,大概可以維持2年多,但如果中間林薛素嬌去住院,醫藥費的開銷也很大,目前曾經住過2次院,2次加起來大概花費10幾萬元,林薛素嬌沒有保險,目前林薛素嬌身體很好,每個月要定期檢查,也有可能有其他額外自費的費用,例如:每年固定要身體健康檢查,都需要花費,聲請人想把林薛素嬌的房子賣掉,把賣房子的錢存在林薛素嬌的戶頭,關係人林順銘不同意處分,也不同意出租,因為他的東西都放在房子裡面,賣房子的錢也是用在林薛素嬌,房子因為林順銘阻止出租的關係,已經空了6、7年,沒有人住,如果繼續空下去,房子狀況會愈來愈不好,價值會愈來愈低,所以想要現在處分林薛素嬌的財產,林順銘只是想要林薛素嬌的房地跟錢,之前林順銘就把林薛素嬌的房屋所有權狀、身分證辦理遺失後補辦,還有拿走林薛素嬌的存摺,並盜領林薛素嬌的存款,聲請人有打民事訴訟,拿回林薛素嬌上開東西。基此,爰請求准予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林薛素嬌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且前揭法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乃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在卷,並提出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108年房屋稅繳款書、107年地價稅繳款書及不動產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閱102年度監宣字第19號、102年度家抗字第11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復據證人薛順發到庭結證稱:林薛素嬌安養院的費用單子都是伊在繳,每月平均3萬1千元至3萬3千元,還有其他額外開銷,例如:林薛素嬌曾經因為腎結石、跌倒住院開刀,2次住院花了10幾萬元,固定每半年要去骨頭灌漿,因為林薛素嬌有換人工關節,這個部分的費用伊不知道,另外,林薛素嬌有時候會因感冒、皮膚感染抓破皮、尿道容易發炎就醫,也曾經因為重感冒住院,伊不清楚林薛素嬌的存款還剩下多少,但同意處分林薛素嬌的房地,因為林順銘會阻止其他人處分林薛素嬌的房產,如果現在不處理,日後林薛素嬌往生的話,要花多少錢都不知道,林順銘會來阻礙。林薛素嬌的房地前面目前還放著林順銘3台腳踏車,林順銘阻止出租,所以房子空了6、7年沒有人住,屋況是大門一打開就霉味很重,油漆嚴重剝落,水管阻塞,都沒有用,所以房子沒有辦法出租,而且屋況愈來愈糟,所以希望可以現在處分,以免房屋價值愈來愈低,對林薛素嬌愈來愈不利等語明確,另關係人林順村亦到庭同意聲請人之聲請事項,關係人林順銘及林婷雅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具狀補充或陳述。茲審酌聲請人為受監護人林薛素嬌之監護人及實際生活照顧者,受監護人林薛素嬌各項生活、照顧等事務皆由聲請人處理,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人林薛素嬌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可用於支付受監護人之日常生活照護、開銷及醫療、安養費用,並參酌聲請人提出之買賣契約書,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售價格為400萬元,顯高於土地之公告現值價值893,563元及房屋核定價值249,800元,又可避免建物因長期未使用,致屋況越來越糟而嚴重減損其價值之情事,堪認符合受監護人林薛素嬌之利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曾至萱附表:
┌─┬───────────┬─────┬───────┐│編│地號│權利範圍及│面積││號││持分比例│(平方公尺)│├─┼───────────┼─────┼───────┤│一│宜蘭縣宜蘭市○○段433│432/10000│463.67│││地號土地│││├─┼───────────┼─────┼───────┤│二│宜蘭縣宜蘭市○○段296│全部│80.58(含陽台│││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宜││、雨遮)│││蘭市○○路○○○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