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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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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