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張道周法官洪嘉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