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繼承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0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萬3,63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日當庭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至少應繳納減縮後之金額7,600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