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祐泓電綉有限公司、甲○○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519元,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柑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