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上開判決可稽。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9月2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95號裁定減刑在案,有本院上開裁定以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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