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320號聲請人 蔡滿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二、請確認發票人公司名稱(股份有限公司精武「分行」)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盡速至付款行庫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三、具體說明票據遺失過程(應包含票據是否業已交付受款人)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