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865號債權人 賴朝涼 債權人 賴朝中 前列賴朝涼、賴朝中共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朝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具狀更正本件已到期部分之請求,並表明請求金額為何?(就未屆期之租金,性質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