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859號債權人 江世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品妘曾志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對債務人曾志明請求之依據為何?㈡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聲請狀所載附表之發票人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債務人潘品妘、曾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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