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2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等案件(94年度訴字第2522號),聲請具保停止覊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因連續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於94年12月26日執行覊押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被告對於所涉之案情均坦承不諱,家中父親從樓頂摔至樓下,母親係家庭主婦,姊姊又因車禍受傷,家中生計頓失依靠,爰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云云。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得覊押之。查被告於短時間內連續騎乘機車搶奪被害人財物,符合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5條槍奪罪之規定,本院認非予覊押,顯難進行審判,其覊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覊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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