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2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李璧君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黃惠玲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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