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7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本院審酌被告基於朋友情誼,一時思慮欠週,意圖使 莊施淵 隱避而頂替,嚴重影響國家司法權之正確性,惟念其於本案偵、審中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忠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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