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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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八一號
聲請人甲○○
乙○○共同代理人 郭惠吉 律師右當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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