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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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春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春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邱春守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邱春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表:受刑人邱春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15日│101年4月12日│100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彰化地檢署101年│彰化地檢署101年│彰化地檢署101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702號│度毒偵字第702號│度撤緩毒偵字第│││、101年度偵字第│、101年度偵字第│70、98、99號、│││3727號│3727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19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57│101年度訴字第557│101年度訴字第604││││號、101年度易字│號、101年度易字│、775、944號││││第482號│第4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9日│101年6月29日│102年1月25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57│101年度訴字第557│101年度訴字第604││││號、101年度易字│號、101年度易字│、775、944號││││第482號│第482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102年3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9日│100年5月4日│101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彰化地檢署101年│彰化地檢署101年│彰化地檢署101年││度案號│度撤緩毒偵字第│度撤緩毒偵字第│度撤緩毒偵字第│││70、98、99號、│70、98、99號、│70、98、9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1年度毒偵字第│101年度毒偵字第│││1190號│1190號│119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04│101年度訴字第604│101年度訴字第604││││、775、944號│、775、944號│、775、9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25日│102年1月25日│102年1月25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04│101年度訴字第604│101年度訴字第604││││、775、944號│、775、944號│、775、944號││├────┼────────┼────────┼────────┤││判決│102年3月5日│102年3月5日│102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